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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日期:2021-05-19 来源:— 作者:—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老房拆迁 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起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初退伍之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自此后,小纪和父母之间因超市拆迁产生矛盾,继而发展到对簿公堂。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小纪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将分期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其后,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纪大爷、陈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 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原本应享天伦之乐的两位老人,却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间。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两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待小纪返还房屋及车库后,老夫妻打算以房养老。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考虑到这个案件缘起赡养,但又与常规的赡养纠纷有所不同,法院决定前往纪大爷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周边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旁听了庭审。

2019年10月16日,在丁蜀镇潜洛村文化广场上,来自周边的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参加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小纪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进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纪大爷、陈大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表示,拆迁老房由纪大爷一手建造,小纪并未实际参与,且产权证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应为纪大爷、陈大妈共同所有。2010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纪大爷、陈大妈为解决养老问题而签订的,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15年纪大爷身患癌症,小纪拒不支付医疗费,也未前往探望,甚至还在医院闹事,其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销赠与。现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锤定音 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纪大爷、陈大妈也曾表示只要小纪按照赠与协议按时履行赡养义务,其同意撤诉,但小纪坚持了降低赡养费的要求。其间,小纪主动提出愿意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但纪大爷、陈大妈已不再信任儿子的承诺,坚决要求撤销赠与、以房养老,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纪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无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

第一、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首先认定了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结合权属证明及建造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纪大爷的老房子是纪大爷、陈大妈于1983年婚后建造,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小纪此时年纪尚幼,无法参与建造;虽然父子均陈述曾于1992年分家,但仅限于分开吃住,未另立房产证及另申请宅基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小纪称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小纪在婚后不久也搬离了老房子并将户口迁出该村。综上,可确认纪大爷、陈大妈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当该房屋被拆迁,纪大爷、陈大妈同时也是拆迁利益的享有者,即拆迁新得的两套房屋、两个车库的实际权利人。

第二,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虽然“住房、养老协议”中未出现“赠与”“转让”字样,但纪大爷、陈大妈同意将原本由其夫妇共有的房屋划归小纪所有,符合赠与的本意。从双方签订的条款看,双方约定纪大爷、陈大妈赠与房产权利的同时也为小纪设定了义务,其中有些义务系法定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有些义务系约定义务,比如还债、装修房屋等。故该协议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三,关于纪大爷、陈大妈是否有权撤销的问题。纪大爷、陈大妈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纪,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女更多照顾,安享晚年。但小纪自2015年起就拒不履行赡养、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导致多次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仍拒绝支付,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小纪主观上没有照料、慰藉老人的意识,客观上也未主动承担起赡养的责任,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纪称该撤销行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但因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纪大爷、陈大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专家点评

准确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本案涉及赡养义务不履行与赠与合同撤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

纪大爷、陈大妈与自己的子女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需要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协议同时约定,小纪需要帮助父母偿还1万元的外债,并需每年支付给两老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小纪多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从学理角度而言,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系争“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认定;二是协议的撤销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法院并未拘泥于当事人协议的名称及用语,而是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出发,认为纪大爷夫妻有意将系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小纪所有,因此将其认定为赠与协议。同时,由于协议中有关于小纪赡养义务(法定义务)和偿债义务(约定义务)的约定,法院进一步将其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值得肯定。

其次是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赠与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两项撤销权。第一项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旨在赋予赠与人在权利移转之前的任意撤销权,避免其由于仓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损。此项撤销权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赠与合同,只有办理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二项撤销权旨在惩罚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列举了三类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上述情形导致赠与合同撤销的,撤销权人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计算。小纪正是基于此点,抗辩称纪大爷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时已过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但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已交付小纪居住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纪大爷夫妻依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允许纪大爷撤销赠与协议。该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皆可行使,自无除斥期间适用的余地。

本案合理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并最终实现了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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