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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给女儿看孩子,儿子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日期:2021-05-17 来源:— 作者:—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父母给女儿看孩子,儿子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一审诉讼请求

甲父、甲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男每年支付赡养费12,3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父、甲母系夫妻关系,生育甲男、甲妹,现甲男、甲妹均已成家。

甲父、甲母在本村承包土地2.1亩,2018年前由甲男耕种,后甲父、甲母与甲男产生矛盾,自2018年夏天甲父、甲母把2.1亩承包地按每亩300元承包给本村其他村民耕种,现甲父、甲母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46元。甲父自2015年始患糖尿病、高身压、脑梗等疾病,甲母自2016年始患有膝关节积液、贫血、胆结石、甲亢等疾病,甲父、甲母现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由甲妹照料,甲男未履行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子女行孝要及时,趁父母健在时要关心关爱他们,而不要等父母去世后才追悔莫及。《民法典.婚姻篇》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规定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即是对此传统道德的宣扬与促进。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并非法律的终极目的,婚姻法、老年人保障法如此规定,无非是督促子女在物质以及情感上给予父母更多的关心、照顾。父母、子女之间应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顾念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现实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各方矛盾,让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回归和谐。甲男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即原告的义务,给予甲父、甲母生活上更大的照顾和关怀,维护和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甲男以甲父、甲母给甲妹照顾子女,应由甲妹自己赡养的辩解意见既不符合传统道德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甲父、甲母要求甲男以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山东省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2,309元,甲父、甲母的赡养费24,618元应由甲男、甲妹均担。甲父、甲母虽将甲妹列为被告,因甲妹已尽赡养义务,甲父、甲母亦未对甲妹提出赡养请求,如果甲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甲父、甲母可另行起诉。甲父、甲母要求甲男承担赡养费12,30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甲男自2020年起于每年11月1日前付给甲父、甲母赡养费12,309元。

上诉人主张

甲男上诉事实和理由:

1.甲父、甲母作为父母,对于甲男未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在甲男13岁时,就被要求退学,让甲男18岁就结婚生子,接着便要求分家,净身出户。而此时,甲父、甲母家中有房有地,还有机器产业,并一直全力的供养甲妹上学直至高中毕业。

2.一审判决甲男每年付给甲父、甲母赡养费12,309元,没有依据。首先,甲男与妻子是都是农民,两人身体也都不好,妻子无工作,每年土地收成很低,收入基本少的可怜,经常入不敷出。甲男还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还是未成年,各项开支较大。

3.按照风俗习惯,甲妹已享有了本应该由甲男享有的各种父母的关爱和财产支持,现在却唆使自己父母告自己的哥哥。甲男从来没有得到父母的任何关心和帮衬,甲妹明明是最大的受益者,却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该承担的大部分责任,她应该承担每年赡养费80%以上,剩余部分才是由甲男承担。

4.甲父、甲母现在还有收入,身体状况很好,自己有存款,给甲妹看孩子,给甲妹买楼花了10万元以上。甲男家庭生活很困难,希望考虑实际经济情况,减少支付赡养费金额或延缓支付或暂缓支付赡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

甲父、甲母辩称,甲男所述不实,甲父、甲母对甲男尽到了抚养义务,为其盖房娶妻,近年来甲父、甲母年老多病,作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一审按最低消费支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甲妹未作陈述。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甲男提交了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甲男系农业户口,无正式工作。甲男还提交了其作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甲男以每年6,000元价格租赁房屋,甲男称系为二儿子上学租用;还提交了孩子的助学贷款合同,来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甲父、甲母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甲男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甲男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甲父、甲母作为甲男的父母将甲男抚养成人,并为其盖房娶妻,已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甲父、甲母夫妇现均已七十余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理应尽孝,赡养并照顾好老人的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为儿子上学,甲男可以每年以6,000元的价格在校外租房居住,可谓舐犊情深;面对赡养父母需要的12,309元则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可谓衣冠枭獍。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情,更何况于人,甲男上诉所列各种理由,在法律和道德面前均是苍白无力的。甲父、甲母夫妇应由甲男、甲妹共尽赡养义务,一审法院按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作为标准判决由甲男承担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对甲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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