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子女翻建祖宅非同住子女如何参与分配拆迁利益
案情简介
张大山卖掉自有院落后搬到张老头的宅院侍奉双亲,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张大山和妻子李小玉夫妇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半年后,张老太因急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张大山一家继续和父亲张老头共同生活。
2019年2月,村里开始正式开展搬迁腾退工作。张老头作为被腾退人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人有张老头及张大山一家三口,获得拆迁利益若干。张二河、张小妹得知后,认为拆迁利益中包含了母亲张老太的份额,并要求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二河与张小妹有无权利参与分配腾退安置利益?如果有,如何分配?
裁判思路
对于腾退安置利益,一般包括三类:“房钱”、“地钱”、“人头钱”。其中,“房钱”系地上物的补偿价,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表述为“重置成新价”。
根据院落的建设情况、腾退安置情况,案涉张老头院落的腾退安置利益中,如果与张二河、张小妹有关,仅有“房钱”,即重置成新价。
具体而言,如院落腾退时有老张夫妇所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中含有老张夫妻所建旧房的残值,那么这一部分房屋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中即含有老张夫妻的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利益中属于张老太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分割。
本案中,因张老太未留有遗嘱,故其配偶张老头、子女张大山、张二河、张小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张老太房屋份额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均有权参与分配。
法官提示
一、房屋重置成新价中,遗产占比需根据建房历史、装修情况、房屋材质、房屋面积、评估情况等予以综合确认。
二、法定继承中,赡养情况影响继承比重。
特别提示,与父母同住不等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在日常生活、就医等方面对老人的付出。如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诉讼,应有意识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同时适当调整诉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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