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可以自己决定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法典》适用以来,该院首起姓名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向某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向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基本案情
向某云与郑某曾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小向,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与郑某在2011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并同母亲郑某生活。
2012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多次以不同理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小向的名字在父姓与母姓之间来回变更。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后很是气愤,要求派出所将小向的名字改为了“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2020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与多种校外培训,并参加数学、征文、美术、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国内、国际比赛,获奖30余次。若其姓名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可能导致他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国内和国际上更高层次的相关比赛。
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成长产生了极大阻碍,也给小向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法院审理
去年8月,在多次与父亲沟通无果后,小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期间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向某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向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更名权。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父母决定。
本案中,虽然小向未成年,但已年满十二周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判断,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其主张的实际为更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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