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子女的抚养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摊吗
案例
李强与王霞于201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李小强出生。婚后数年,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大动干戈。2016年的一天,李强与王霞又因琐事大吵。王霞一气之下就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分居状态持续了两年多,期间两人断了往来,李强对儿子也不闻不问,李小强全靠王霞一人照顾。分居后,两人感情更加淡薄。2018年9月,李强提出离婚,而王霞则要求除了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除外,还提出了要求李强应当补偿其一个人抚养儿子时一半的抚养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李强和王霞分居期间,虽然双方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无经济往来,收入均由各自支配,李小强的抚养义务也只有王霞一人在履行,李强未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因此,李强应当补偿王霞分居期间李小强抚养费的50%。
律师寄语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子女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既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应努力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即使分居或婚姻破裂,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不可或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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