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探望变成伤害,孩子可以拒绝吗
一、案情简介
小亮父母协议离婚后,小亮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享有探望权。父亲赵某因探望权得不到实现诉至法院。审理期间,了解到小亮因遭遇童年躯体和心理创伤,需要接受系统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小亮自己亦给法官写信,陈述父亲有对自己体罚、逼迫自己喝白酒等行为,强烈抵触见父亲赵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父亲赵某的探望权,赵某上诉后经过二审法官进一步释明撤回上诉。
二、法院做法
沙盘分析辅助审判
为核实小亮的真实想法,法官邀请了心理专家参与心理疏导,并运用心理学沙盘分析辅助审判。通过庭前谈话和沙盘交流,心理专家出具了小亮沙盘分析表及书面建议:“不赞成小亮的父亲单独探望小亮,以避免给未成年小亮带来更多心理伤害,并建议其母亲孙某按照脑科医院的要求为孩子进行心理辅导,不能忽视童年心理创伤给未成年人小亮的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
结合专家建议、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判断,年满十周岁的小亮能够准确、如实表达相关事实及内心真实意愿,赵某对小亮的伤害客观存在,最终没有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成功运用心理学沙盘分析辅助审判。
《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双重价值在于: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其二,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倘若父或母一方无法妥善探望子女,甚至可能损伤子女的身心权益时,法院可以中止一方探望权,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小亮的真实意愿后,在审判中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条延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恢复探望,即对探望权的限制解除,探望权恢复行使。当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探望权人对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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