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其中一孩子非亲生,抚养费该如何划分?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作者余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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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这样戏剧性的情节。
不一定只在电视剧中才出现,
生活中的真实事件反而更“狗血”。
近日,
临澧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本该好聚好散,
然而一纸亲子鉴定,
却成了两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01
案情回放
2012年,陈大明与李芬芳步入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了儿子小明和女儿小芳,凑成一个“好”字。本是甜蜜的一家四口,直到2019年的某一天,陈大明无意中从妻子手机中发现她和别人的暧昧信息,才得知自己被戴了“绿帽子”,遂与李芬芳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明由陈大明抚养,女儿小芳由李芬芳抚养,双方都有探视权。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平息了,然而没过多久,陈大明像往常一样接女儿小芳来家玩,邻居却突然对他说:“你女儿怎么和你一点都不像呢。”邻居的一句无心之言让男子心生怀疑,再三思量后,他决定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陈大明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这对于陈大明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和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婚内出轨,连疼爱有加的女儿也非亲生,他将李芬芳告上了法庭。
陈大明
李芬芳婚内出轨,并生下一女,和我没血缘关系,替别人白养了几年,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抚养费,并给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芬芳实施婚内出轨并生育女儿小芳,陈大明与女儿不存在父女关系,对其不负有抚养义务,但实际与李芬芳共同对其进行了抚养,陈大明可要求李芬芳返还对女儿的抚养费,对于陈大明要求李芬芳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两人所在地生活水平及共同抚养女儿的期限,酌定李芬芳共应返还陈大明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七万余元。
03
案件后续
法院判决后,陈大明冷静下来再想了想,女儿小芳不是自己亲生,自己本就没有抚养义务,但儿子小明是他和李芬芳亲生的,那么李芬芳也应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于是再次将李芬芳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儿子小明抚养费的一半。
陈大明
女儿不是亲生的,我本就不该抚养,但儿子是和她婚内所生,我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起开始每月支付儿子小明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小明今后医疗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一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李芬芳每年给儿子小明抚养费8500元直至其成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 法 典 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爱是一瞬间的事,
而相守却需要一辈子。
当恋爱的激情过后,
只是柴米油盐的平凡日子,
唯有对爱情的坚守和忠贞,
才能换得白首不相离。
相爱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无论婚姻最终走向何处,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都是法定不可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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