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是否应给予抚养费
案情
胡某星现年19岁,是高三在读学生。十九年前,因胡某前妻身有残疾,不能生育,经人介绍,胡某和前妻收养了刚出生的胡某星。收养后,胡某和前妻共同抚养胡某星,养父母和养子关系一直融洽。五年前,胡某前妻病故。胡某拟再婚,遭到胡某星的反对。经亲友劝说,胡某星勉强同意。三年前,胡某再婚。此后,养父子之间产生隔阂,双方在新的家庭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胡某星与继母相处不睦,时常争吵,并借故辱骂养父、继母,伤害了养父子之间的感情。无奈,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胡某撤回了起诉,并希望通过此举及今后的努力来改善养父子关系。但在这以后,双方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以致胡某夫妇租房另过。为此,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养父子关系。那么,人民法院会支持胡某的主张吗?
权威观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
法官解读
(一)调解优先,尽力维护成年养父母子女关系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只有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才能以被收养人为被告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从收养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出发,从尊重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实际关系出发,依法查明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实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对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严重恶化,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胡某星和胡某共同生活十几年,关系一直融洽,只是在养父再婚后,胡某星担心难以继续得到养父的关心和爱护,而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言辞举止,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故人民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作了双方调解工作,未予以判决。直到第二次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确实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判决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收养关系。
(二)对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的特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到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同理,虽然收养关系解除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但是对于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而言,养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的物质条件。
本案中,胡某星虽已成年,但也只有19岁,还是高三学生,没有经济收入,解除收养关系后,将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故法院判决胡某给付胡某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并准许胡某星暂住原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应在生活费或住处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