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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

日期:2022-06-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原、被告育有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并未建立起足够深刻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小宇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二人育有一子小宇。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裁判结果

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解读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哺乳期”的表述存在不尽周延、界定模糊、不宜操作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的认定并不统一,裁判中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明确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一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作出妥善解决。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为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能够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妥善处理了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实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吴鹏,平阴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工作17年来,审理了4000多起案件,其中几乎一半都是调解结案。

一审独任审判员:吴 鹏 法官助理:杨 雪 书记员:娄秉城

编写人:平阴县人民法院 吴 鹏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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