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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二)

日期:2022-06-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二)——钟某某诉亓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钟某某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亓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南南,现已成年;2007年生育一子北北。因原、被告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矛盾不断,自2017年7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9年12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真正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北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某与亓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女儿南南,2007年生育儿子北北。钟某某与亓某某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钟某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钟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真正和好,后钟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北北跟随自己生活,亓某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钟某某与亓某某离婚;二、双方未成年子女北北由钟某某直接抚养,亓某某每月支付北北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亓某某可探视孩子,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案例解读

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当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即是对父母与子女感情因素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成长需要、意志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了规定:(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阶段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者由母方直接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作出裁决。(三)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在实践中确定由谁来抚养子女,更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因此,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都要事先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得知北北愿意跟随原告钟某某生活,北北已年满八周岁,有一定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且目前跟随原告钟某某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为有利于北北的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北北由原告钟某某抚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简介

周聪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法律硕士。

一审独任审判员:周聪雅 法官助理:张 莉 书记员:陈苗苗

编写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周聪雅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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