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有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可以。《民法典》第1114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几年,虐待、性侵养子女的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有些收养人利用养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孤立无援的状态,并对其实施侵害,这是突破了道德底线、完全不可接受的行为。出于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民法典》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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