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了孙子,孙子却拒绝赡养,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2020年,王大爷和小王一起来到公证处,把将住房赠与小王,小王赡养王大爷的事项进行了公证。之后王大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子过户到了小王名下。转眼到了2020年底,王大爷因急性脑梗入院治疗,瘫痪在床。然而这时候小王却反悔了,既不看望照顾王大爷,也拒付任何医疗费用。寒了心的王大爷要求小王返还房屋,也遭到了小王的拒绝。那么,王大爷可以要求小王返还赠与的房屋吗?关于赠与合同,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陈璐为大家讲解关于赠与的权利与义务。
法条链接
1.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上面的案例中,双方约定,王大爷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小王,小王承诺赡养王大爷。因此,王大爷与小王之间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2. 赠与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法律尊重赠与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财产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官说法
前面提到,王大爷与小王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王大爷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王并且办理了过户,但是小王却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赡养王大爷的义务,因此王大爷可以在知晓上述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小王返还赠与的房产。
法官在此提醒,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不可任意撤销。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也要慎重考虑。赠与他人财产,特别是附义务赠与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赠与财产的范围、移转时间、方式以及受赠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受赠与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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