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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