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会有什么变化?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比如,李叔叔系玲玲的亲生父亲,李叔叔因无力抚养将玲玲交予王阿姨收养。后玲玲与王阿姨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那么,玲玲与李叔叔的关系是什么呢?玲玲在与王阿姨解除收养关系后,自行恢复与李叔叔的父女关系,但如果玲玲已经成年,其是否恢复与李叔叔的关系可以由二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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