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童某自小由张某、李某夫妇收养,精心照顾长大,张某、李某夫妇为其张罗了婚事。但童某不念养育之恩,不但没有报答张某、李某夫妇,反而经常对其辱骂,甚至殴打,使两位老人终日惶恐不安。
张某、李某夫妇现在已经不能忍受童某的百般刁难,两位老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童某的收养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基于上述规定,张某、李某夫妇可以与童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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