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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首案: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案

日期:2021-02-01 来源:— 作者:—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首案: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本案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戴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一辆某品牌汽车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租金共计19万余元,其中先付租金8999元,租金分48期,每期3844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在支付了先付租金8999元后,就未再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违约,遂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已拖欠的9期租金和未到期的39期租金,合计18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余元。该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戴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负担,不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适用解读:

本案案件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加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裁判案件。

三、民法典适用的效力规则

综上述各地法院关于民法典适用首案的裁判情况、评析及最高院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笔者特提炼出司法实践中民法典溯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条效力规则:

规则一:法不溯及既往为一般性的基本原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该条文实质上确定了民法典适用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即以不具有溯及力为一般性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该规定符合法律的可预见性及谦抑性。但需注意的是,该条文但书部分也明确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一般性原则规定上允许有例外可溯及的情形。如果适用新法更能实现保护当事人权利及权益等的,则应当允许存在新法可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价值。

规则二:注意几种可溯及的例外情形

1、有利溯及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解读:该条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法典有利溯及适用的情形,符合《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确立的从旧兼有利的溯及原则。如《民法典》第496条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格式条款可主张撤销”的规定修正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最新规定,更有利于对合同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时,则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裁判。上述深圳前海法院首案中,亦体现了该有利溯及规则的适用。

2、新增规定溯及(空白溯及)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解读:该条文是对民法典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的空白问题可追溯适用的规定,该规则确认的民法典新增规定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填补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漏洞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大部分规定、合同编保理合同章等规定,均可以依据该空白溯及规则进行适用。但在适用该规则时,需特别注意不存在该条文但书部分中规定的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及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若新规定严重突破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预期,实质上变更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能一味适用该规定适用民法典。

3、援引说理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解读:该条文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用新法的具体性规定解释补充旧法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典》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依据。

4、合同有效溯及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8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解读:该条文确定了合同有效溯及的特别规则。虽然该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民事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适用民法典规定。新法溯及既往认可当时行为的效力,不仅不违背法的可预见性,而且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预期,尊重并维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民法典总则编中将旧法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修正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即若赠予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也可根据该规则适用民法典规定认定赠予行为效力。

规则三:尊重既判力的原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该条文规定了已经终审的案件不再适用民法典,即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不适用溯及适用的规则。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对法的预期利益及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也是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直接体现。

四、结语

通过对各地法院民法典适用首案的分析及最高院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中民法典溯及力规定的研究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处理民法典溯及力及适用的问题,本质上是践行立法目的及司法价值取向的过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背景下,在民法典适用上应以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基础,同时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社会经济秩序及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将例外溯及适用作为补充,并注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把握好民法典溯及适用的尺度及标准,以推动民法典的统一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及提升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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