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案: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远东公司是上海自贸区内一家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10月15日,海寓公司将其与被告景闳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2970万元转让给原告远东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回收款及服务费。但被告付了第一期款项后,未继续支付后续款项。远东公司遂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该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案涉保理合同解除、海寓公司及景闳公司连带赔偿远东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回收款损失26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景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服务费17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
民法典适用解读:
本案中,法院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进而适用了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空白溯及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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