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与以往不同,今年春节长假我们全家选择了外出旅行。在经过一番精心的考虑过后,我们决定随旅行团前往。可是让我们扫兴的是,旅行途中,我们在旅行社安排好的餐馆就餐时,全团十几个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应”,后来才知道这是食物中毒,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检测,食物中毒系餐馆菜肴不卫生所致。随后,我们在医院度过了难忘的3天,并且花费了数目不小的医药费。在向旅行社索赔时,旅行社却以食物中毒是餐馆造成为由,拒绝给付赔偿,而餐馆又称只跟旅行社有合同关系,让我们去找旅行社。就这样,我们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想知道,在旅行途中造成的中毒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沈阳市 李先生
法律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餐馆提供不合格菜肴导致游客食物中毒,侵害游客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你们选择诉讼的话,也应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旅行社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餐馆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的则是补充连带责任,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如不能解决,就可以选择诉讼的途径。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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