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在世的时候曾立下一份遗嘱,声明他所有的住房和存款死后都归我所有。后来他和一个叫王霞(化名)的女人结了婚。婚后,他又立下一份遗嘱,声明他所有的住房死后归王霞所有。在生命弥留之际,他又让我舅舅代笔立下第三份遗嘱,声明他所有的住房和财产死后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外公在第三份遗嘱上签名后,于当晚离开人世。现在我们一家人在外公留下的住房和10万元存款分配上发生争执,请问根据法律规定,外公生前立下的三份遗嘱,哪一份有效?
法官 陶家平 解析: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我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的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外公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第二份遗嘱均是有效的。第三份遗嘱虽然有你外公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此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仅仅是在住房的归属上存在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上并无冲突,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即10万元存款归你所有。对于住房归属问题,因第二份遗嘱订立在第一份遗嘱之后,因此,具有优先效力,故住房应归王霞所有。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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