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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纠纷之离婚后一方因收入太低,就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吗?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505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提出:离婚后我工作收入低能拒绝承担孩子抚养费吗?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依该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因此不能以“收入低”为借口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抚养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份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是负担两个孩子,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人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无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诉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考虑到你现在暂无合适工作的实际状况,如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已确定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你应与孩子之母进行协商,暂时酌情降低抚养费的数额。但是,你一旦有了正常收入,必须立即恢复调解书确定的1000元抚养费,以免影响孩子的基本生活。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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