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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遗嘱公证
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涉外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涉外遗嘱人申请对其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遗产继承是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公证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办理遗嘱公证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稳定社会生活。
在具体办理涉外遗嘱公证业务中,当事人应亲自到住所在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应主要提交以下证件:(1)遗嘱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在华居留证等;(2)遗嘱处分的财产证明等。
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审查时,应注重审查遗嘱人行为能力和遗嘱内容,须查清遗嘱人的真实身份、国籍、住所地、遗嘱人是否是本人,并依我国法律判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神志是否清醒、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主要就是涉外遗嘱方式问题。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是法律对遗嘱成立的外部方式提出的要求。遗嘱方式各国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各国民族习惯、风俗均有不同,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除我国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均无录音遗嘱,而有些英美法系国家无公证遗嘱,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无代书遗嘱。囚此,办理涉外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须对遗嘱人本国法律有所了解,以免影响遗嘱的使用。国际上关于遗嘱方式的公约主要是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准据法公约》。依据该公约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者都应被认为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在内;(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
二、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或遗产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我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公民,或被继承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位于我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继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进行确认,以及对继承人为继受、取得中国大陆以外遗产的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的活动。
继承涉及一个国家的民族习惯、文化习俗,因此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很大,任何国家的法律均不能全面地解决。因此,涉外继承问题的解决,通常都遵循国际私法的原则,援用国际条约并结合国内法中的规定以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此,冲突规范是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重要的依据也同样是涉外继承公证所应当持有的一个法律立场。
在我国的相关公证办理的具体操作如下:
1、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文件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国内或域外的各种身份证明;授权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在国内死亡的,可提交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在域外死亡的,需要出具经所在地公证或认证的死亡证书;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由其继承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并应提交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
(3)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基本情况证明。配偶死亡的,需要提供其死亡证明;配偶为一个以上的,应提交所有配偶的证明材料。
(4)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主要包括: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有无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提供其死亡证明,并同时提供其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
(5)抚养与赡养关系证明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证明。
(6)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该遗嘱原件。
(7)遗产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及遗留财产的情况,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股票、存折等所有权证明。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果是来自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或认证才可中国使用和得到中国的相关机构的认可。
2、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重点审查的事项
(1)是否具备涉外继承公证的条件,即:有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继承公证的申请;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申请继承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财产,而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财产或权利;继承关系的要素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继承人未被依法剥夺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我国境内,提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时,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等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与内容也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有关材料需要公证、认证。比如: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台、港、澳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被继承人和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国外提供的,应经过公证、认证。
(3)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依据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遗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的不同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4)对在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订立行为地或立遗嘱人住所地的法律并经当地法定机关审核认定有效,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及我方使、领馆认证的,可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否则不予认可。
(5)被继承人在国外存有遗产,而继承人又分散在国内外不同地方时,我国公证机构在为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时,只会确认他只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不会确定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继承我国(内地)房产的继承公证应办理的手续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地的房地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只承认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不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所以,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只能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此类继承的当事人需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有关房产手续。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办理我国(内地)房地产的继承公证,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进行身份、与在中国(内地)留有房地产的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等的公证和认证。
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须向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出生、死亡、婚姻状况、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相关情况。对于华侨和外国人,相关的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手续。
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和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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