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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4-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1、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及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

继承人就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来分割遗产,这种一致意见就是遗产分割协议。为了使该协议顺利实现,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

继承权公证与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紧密相连,实践中,常常是若干遗产继承人首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公证处对其继承权确认以后,又请求公证机构就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不同

申请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一般是享有较优先继承顺序的人或是遗嘱继承人;而申请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较广,包括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被死者生前扶养并且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等。

(2)申请公证的目的不同

申请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其目的在于确认他应享有的继承权;而申请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目的,则在于请求公证机构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取得分割遗产的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2、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件、文件或材料

根据办理公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办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应当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或继承人比较集中的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而且,所有的接受继承的合法继承人,应当一起到该公证处提出申请。他们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应向公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各自享有继承资格的证明材料

比如,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继承权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等。若参加遗产分割的是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则应提交被代位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本人与被代位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所遗留的遗产的产权证明

这些材料有利于公证处确认被继承人是否真正死亡,并且查明遗产归属。

(4)当事人所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协议各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所处位置等;具体的分割意见,也就是当事人各自可以分得的遗产的多少、种类等;分割后如何兑现等问题;所有当事人核实后的签名或盖章。

3、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要注意的事项

(1)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享有合法继承权的当事人的集体协商,各方有无反对意见。如果其中有继承人要放弃继承权的,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明确表示,并向公证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果存在当事人的遗漏,公证人员会要求申请人重新协商分割并且重新制作分割协议。

(2)审查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包括审查遗产分割协议中是否为胎儿保留了应有的份额。若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再按法定继承办理;查清遗产分割协议中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遗赠中指定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遗嘱未处分的财产),被继承人的部分或全部遗产是否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审查遗产分割协议中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是否合法适当。

遗产分配原则是:①法定继承均等原则,即在法定继承人中,继承人都有权分得遗产,不因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有所歧视;②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无生活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考虑适当多分一些遗产;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对那些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分得大体一致的遗产,反之则可以少分或不分;④最大程度发挥遗产的效用原则,即分割遗产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面考虑,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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