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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全职太太被迫离婚,如何索偿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6年3月,张肖与王晓晓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8月,张肖的父母出资30万元支付首付,为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肖名下。2007年12月,张肖与王晓晓登记结婚。婚后,王晓晓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在外企的工作。2011年7月,张肖提出与王晓晓离婚。虽然王晓晓对张肖还有感情,但因为张肖已经变心,故王晓晓同意离婚。本来王晓晓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王晓晓傻眼了,她不知怎么办才好?难道自己要净身出户?

律师说法:

有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看似公平,但却没有考虑在夫妻生活当中,女性为家庭的牺牲(如放弃工作或晋升的机会),弱化了《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全职太太的保护,大大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是让男人笑、女人愁的法律。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上述房屋确实是张肖的个人财产,但王晓晓有权取得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不仅如此,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在处理上述财产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所以王晓晓不会净身出户。

如果上述房屋是张肖的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肖名下,那王晓晓不是就要净身出户了吗?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张肖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晓晓确实无法分割。但却不会出现王晓晓净身出户的情况。本案中,如果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晓晓仍生活困难的话,那么张肖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何为生活困难?根据相关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有人会说,如果没有婚姻法解释三,那么张肖名下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晓晓离婚时获得的财产会更多,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其实,在本案中,张肖的母亲也是妇女,其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倾注其全部积蓄,如果在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张肖母亲的权益又该怎样保护呢?因此,不能只从离婚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三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双方关于财产的处理,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才依法律分割。因此,全职太太应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从而保证各自的权益。如果当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出来,没有约定财产如何处理。离婚时,全职太太生活困难的,应主动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全职太太与其丈夫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全职太太也不会一无所有。此时,全职太太可以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的义务为由,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其实,提高婚姻的质量,确保家庭的幸福美满才是对妇女权益的最大保护。婚姻法解释三不仅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该司法解释能让人们更慎重、更成熟的看待婚姻,能预防动机不纯的婚姻,从而提高婚姻的质量,也许能起到降低多年攀升的离婚率的作用。可见,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弱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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