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车位”怎么分
案情介绍:
邱盈盈与尤勇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邱盈盈婚前购买的房屋中,由于生活需求,邱盈盈母亲出资12万元购买了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产权登记在邱盈盈名下。婚后尤勇性格粗暴,常对邱盈盈恶言恶语,又是甚至大打出手。邱盈盈因忍受不了搬回娘家居住,二人于2014年6月22日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邱盈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尤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开庭审理时双方对于邱盈盈名下的地下车位存在较大争议,尤勇认为该车位为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进行分割,邱盈盈则认为该车位是自己母亲出资购买的,应属个人财产所以坚决不同意分割。
那么对于婚后购买且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律师点评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由此,地下车位也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地下车位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是车位费全部由邱盈盈母亲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对邱盈盈一方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法院也没有支持尤勇的主张。
目前在我们代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车位的分割问题。但就车位是否能够被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对于那些取得产权登记的车位,法院当然可以根据出资来源,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车位进行依法分割。而目前天津市并未对车位的所有权进行独立登记,购买车位往往购买的也只是使用权,甚至有的跟开发商签订的是几十年的租赁合同。对此,有些法院认为,车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对车位使用权的价值进行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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