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离婚时“车位”怎么分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9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时“车位”怎么分

案情介绍:

邱盈盈与尤勇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邱盈盈婚前购买的房屋中,由于生活需求,邱盈盈母亲出资12万元购买了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产权登记在邱盈盈名下。婚后尤勇性格粗暴,常对邱盈盈恶言恶语,又是甚至大打出手。邱盈盈因忍受不了搬回娘家居住,二人于2014年6月22日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邱盈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尤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开庭审理时双方对于邱盈盈名下的地下车位存在较大争议,尤勇认为该车位为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进行分割,邱盈盈则认为该车位是自己母亲出资购买的,应属个人财产所以坚决不同意分割。

那么对于婚后购买且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律师点评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由此,地下车位也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地下车位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是车位费全部由邱盈盈母亲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对邱盈盈一方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法院也没有支持尤勇的主张。

目前在我们代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车位的分割问题。但就车位是否能够被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对于那些取得产权登记的车位,法院当然可以根据出资来源,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车位进行依法分割。而目前天津市并未对车位的所有权进行独立登记,购买车位往往购买的也只是使用权,甚至有的跟开发商签订的是几十年的租赁合同。对此,有些法院认为,车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对车位使用权的价值进行依法分割。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