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5年9月,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李某与张某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从此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无子女。2008年3月,李某外出打工,张某在家种地。2010 年12月,李某回家,发现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恶化。此后,张某继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5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 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李某与张某属于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李某与张某经法院告知仍不补办结婚证,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以离婚案件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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