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非婚生子由被告刘某独自抚养,被告刘某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并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10年7月开始认识并恋爱,同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4日生育小孩李某某。小孩出生后不久,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经常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一次争吵过后,原告李某无意中想到,自己从认识被告第一天起至小孩出生时,前后才6个多月。小孩在短短的6个月内出生有异于常人,于是开始怀疑小孩不是自己亲生,原、被告的感情进一步恶化。2011年4月21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携6个多月大的小孩李某某到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李某与小孩李某某果然不存在血缘关系。疑团解开了,原、被告摇摇欲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7月15日,李某决定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支付鉴定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医疗费共计7万多元。
法院认真审查起诉状后认为,鉴定结论表明小孩并非原、被告亲生,该案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于是决定立案受理。
【法理评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不是女方。同时,该条规定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住的情形。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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