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情介绍
唐某与冯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唐A和一女唐B。唐A和唐B长大后,均前往南方工作。2007年,冯某因严重烧伤,将下肢截除,只能躺在床上,由唐某照顾。2009年,唐某因脑溢血发作,在睡梦中去世。唐A和唐B从南方赶回,料理了唐某的丧事。丧事科理完毕后,冯某、唐A和唐B商量如何继承唐某的遗产。经过清理,唐某的遗产总共价值为人民币9万元。就在这时,邻居吴某找上门来催债。原来,2008年,唐某不小心将吴某打伤。后经协商,唐某賠偿吴某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 1万元人民币。但该欠款,唐某一直未偿还。吴某主张,将9万元人民币全部交给他,其余2万元自己不要了。但是冯某不同意。冯某认为将全部遗产交给吴某后,自己无法生活,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吴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后冯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应当坚持保留必留份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是指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是我国《继承法》坚持养老育幼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然后才按相关规定清偿债务。这样,不紧有利于保护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本案中,冯某下肢被截除,躺在床上,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属于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该案中,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总计为9万元,而唐某所欠吴某的债务为11万元,属于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形。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1条的规定,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冯某保留适当遗产。因此,冯某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意见》
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忪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