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婚姻家庭律师网隐瞒性病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西峡江的女孩刘某与陈某从小青梅竹马 ,后结为夫妻。因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 ,双方结婚时没进行婚检。婚后不久 ,刘某发现丈夫患有性病 ,此时的陈某也承认婚前隐瞒性病的事实 ,刘某无法承受 ,毅然提出离婚 ,但陈某坚决不答应 ,刘某只好起诉 ,请求法院宣告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峡江法院经审理 ,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法官评案

峡江法院法官曹阳 :根据《婚姻法》第 10条规定 ,婚前患有性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 ,陈某婚前患有性病未治愈当属此列 ,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也不应登记结婚。针对此类情形 ,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无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有权提出 ,因此 ,陈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两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财产分割时可照顾无过错一方。

 


律师说法,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如果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作出是否有效的决定。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婚姻由于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