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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可撤销婚姻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小赵与小吴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两个人交往了4年。小赵向小吴提出结婚,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婚礼,但小吴告诉小赵,其实她并不爱小赵,只是迫于情面不好意思说分手,自己从来没有打算和他结婚,并且认为两人性格不合,决定与小赵分手。小赵坚决不同意,并威胁小吴与其结婚,声称如果小吴不答应和他结婚,就杀死她全家。小吴了解小赵的为人,听后很害怕,为了全家人的安全只好同意与小赵结婚。婚后,小赵看小吴不顺眼,总是想尽办法折磨她,以报当初小吴不同意结婚之仇,小吴实在无法忍受小赵的折磨,半年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
【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吴是因胁迫而和小赵结婚的,因此,他们的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但是法院并不是无条件地受理一切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因为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似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在本案中小赵威胁如果小吴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小吴的全家,这就是一种胁迫,为了促使请求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须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因而不适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到规定。
本案中,小吴是因为受到小赵的胁迫才与之结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同时是在半年内提出的,也没有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法院会受理并支持小吴的请求,作出婚姻可撤销的判决,保护小吴的合法权益。大家要注意到一点就是时间限制,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自由的1年内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
【维权指南】
婚姻关系一旦结成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不是没有追溯性的。婚姻对人的一生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桩错误的、悲剧的婚姻,最终仍会走向破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因为找不到适合的结婚对象而买婚,或者为了和他人结婚而威胁、恐吓他人。在此类违法行为下缔结的婚姻,本身就是错误的,应该被纠正。所以,如果身边有人正在承受这类婚姻的束缚和痛苦,一定要告知他(她)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权利。最好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婚姻在结成之初就存在欺骗、胁迫等现象。这样,提起诉讼后胜算更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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