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底陈浩通过网络认识了王小菊,很快两人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1月因性格不合二人就匆匆分手了。恋爱期间陈浩花了不少钱,包括一起旅游支出1500元,为王小菊植牙花费8000元, 为王小菊购置衣物花费2000多元,送王小菊生日礼物花费8500元等等。陈浩算了下,谈了三个月的恋爱,自己的“恋爱成本”就高达2万多元。
分手后陈浩找到王小菊,希望王小菊返还自己恋爱花费2万元,他认为这些花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为王小菊花费的,应认定为彩礼,分手后王小菊就应该如数返还给自己。但是王小菊却认为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无婚约,拒绝返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浩将王小菊起诉到法院。
那么,陈浩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否属于彩礼。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它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本案件审理中,原告陈浩不能对他为被告王小菊购置物品、进行消费的事实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进行举证,王小菊也不承认陈浩为自己花费过2万元,法院对陈浩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同时,原告陈浩认可8500元购买的电脑系因王小菊过生日赠送的生日礼物,且其他旅游、购物消费与彩礼也存在很大差别,法院认为,即使陈浩在双方恋爱期间曾为王小菊购置过物品或进行过消费,也不能认定这些是彩礼。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浩的诉讼请求。
最后律师想说,恋爱是美好的,恋人之间彼此情感及经济上的付出本应是真心实意的,是无条件的。即使赠与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除非一方能举证证明是彩礼,或者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例如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法律上都应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一旦恋爱失败,分手时要求对方返还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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