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范围是什么
所谓遗产分割的范围,是指在遗产分割前应当确定哪些遗产应该分割,应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剔除出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白某系被告白小静之父1996年12月23日,白某与原告双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17日,白某所在工作单位中国某总公司与白某答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中国某总公司以房改成本价并折算白某与双某的工龄后将北京市西城区某院1号楼910号房屋(建筑面积7L68平方米)出售给白某,白某、双某已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但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2008年4月10日白某因病死亡。现原告双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北京市西城区某院1 号楼910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三所有权,被告白小静对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某院1号楼910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白某与原告双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白某死亡后,原告双某和被告白小静作为白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均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道产。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双某享有北京市西城区某院1号楼910号房屋四分之三的所有权,被告白小静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被告白小静虽称,诉争房屋系其父在与原告结婚前使用其他房屋换得,因此该房屋属白某的个人财产,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白小静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某院1号楼910号房屋由原告双某和被告白小静按份共有,原告双某享有该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三,其余四分之一归被告白小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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