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能同时享有对继子女和生子女的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存在抚养关系:(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赡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照顾继父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二者之间就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另外,如果继父母经过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过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这样继子女被收养后身份变为养子女,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从而避免继子女双重义务的出现,这种做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蘚婚家庭的矛盾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或是生母与继父或者继母离婚后,对死亡继父母有无继承权的问题。有人认为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是以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前提的,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这个关系就不再存在,继子女对前继父母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人的身份分得适当遗产;有人认为一旦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相互享有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具有独立性,并不因为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然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笔者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而对于继父母与其生子女本来就由于血缘关系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当然享受相互间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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