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能相互继承遗产吗
我国《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指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母,即被送养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收养者的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实有抚养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应该赋予其优先抚养权。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
在这种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纪相差悬殊,彼此之间以(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相称,实际上,这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彼此发生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对此,《继承法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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