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还能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收养关系终止导致的法律后果有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两种:直接后果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变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养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即拟制血亲与旁系血亲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生父母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这种情况要视养子女的具体状况而定。如果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则其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养子女是成年人,则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间接的法律后果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因收养行为而产生的,那么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这里既包括赡养抚养的义务,也包括继承的权利。所以,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关系后,是不能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这里需要指出,收养关系是依法成立的,那么收养关系也必须依法解除。即使是收养人、送养人、成年的养子女之间一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手续,这样才能发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法院判决,不发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手续完成以前,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中有一方死亡,仍然可以发生相互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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