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生与养子女之间能相互继承遗产吗
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包括养父和养母;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包括养子和养女。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没有办理法定手续的领养、寄养,法律上都不予认可。根据《收养法》第15条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并依据被收养人的情况,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是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人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社会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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