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年前,我购买了一辆家庭自用轿车,用于自己平时上下班,并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一天,我单位一同事,因为顺路原因,便请求我上下班搭车。因为同事关系,我就爽快答应。后其感觉总是搭乘,有些不好意思,便主动提出每月为车辆加2次汽油。因推脱不了,就默认对方的好意。前不久,我驾车送同事上班途中,在一个拐弯处,因避让不及时而与一摩托车相撞,致驾驶摩托的赵某受伤。经责任事故认定,我和赵某负同等责任。赵某住院医疗费56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事后,我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赔偿对方医院费、修车费共计5500元。后来,我拿着对方提供的票据,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让他人有偿搭车而改变车辆用途,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请问其拒绝理赔理由合法吗?
大庆 侯某
答:本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要理由是以你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即由家用改为营运,进而认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依法不予赔偿。但究竟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第52条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的理解。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从你反映情况来看,首先该车并未改变用途,主要还是家庭自用。虽然顺道搭乘他人,每月也给车辆加两次油,具有一定营运成份,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并不属经营性质的有偿营运,而且这也只是该车使用过程中极小的一部分,这并不能改变车辆的主要用途,因为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方面决定的。除此之外,车辆也全部为家庭自用。其次让他人搭乘行为也并未使危险程度增加。虽然上下班开车顺便接送他人,但并不存在超员或超重问题,且行驶路线也并未发生改变,载不载他人都要走上下班这条道路。因而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一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所述,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虽然有让他人搭乘情形,但是这并没有发生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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