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要解决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必须与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结合起来,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个人财产原则。所谓的个人财产原则就是指同居双方不因同居关系而导致财产的混同或共有,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同居主体个人所有,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原则强调同居主体的独立性,认为同居关系与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毕竟不同,同居主体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依附性,不仅体现在财产已有和即有财产收人上,也体现在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上,同居期间一方举债,不论是用于个人开销,还是同居生活,均应由举债人用个人财产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共同财产原则。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笔者认为,有关未婚同居主体间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不能简单地以完全个人财产制或是完全的共同财产制来规制。未婚同居主体毕竟不是法定婚姻双方,在认定未婚同居主体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时,应当站在未婚主体的立场加以考虑,主体应当肯定个人财产制的主流,但是要尊重未婚同居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要重视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区别对待,以便体现公平性和人文性的精神实质。
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是:
l .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未婚同居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承担,订立财产处置协议,只要这种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即应认定其效力,用以作为处理同居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依据。
2.无约定时,以个人财产制为主,兼顾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考虑到未婚同居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应当肯定未婚同居主体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未婚同居之前的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同居之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也应属于个人所有。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其性质,各国立法区别较大,有的适用夫妻财产制(如瑞士);有的适用联合财产制(如菲律宾);也有的适用合伙关系(如美国部分地区)。@相对而言,我国对未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予以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使用的一般共有财产"一词,严格而言 一般共有财产"并非规范用语。通观《民法通则》,始终没有使用“一般共有财产"的提法,仅有第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一一"揣度司法解释者的本意,使用“一般共有财产"只是为了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相区别,从而否定该种共有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一一一非法同居关系,但使用“一般共有财产"一词确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极易造成认识和使用上的混乱“一般共有财产"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共有?有观点认为,同居关系毕竟有别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选择共同共有认定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同居关系就成为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等量齐观的财产关系,体现不了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别,不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不能保障行政机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因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只要能分清贡献力大小,同居当事人可依据贡献力大小或者出资额的多少,确定份额比例。同样由共同经营所负担的债务,也可依据该比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份额。当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或债务承担无法量化出各自的贡献力时,则依据公平原则等比例份额地共同享有或承担。另有观点认为,选择按份共有认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性质,在分割财产时,难以认定财产份额,可操作性差且易产生矛盾,应选择共同共有规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认定为共同共有会破坏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损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的观点,有失偏颇。一方面,规定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并不是要将同居关系合法化,而是为了调整同居期间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选择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一样的财产关系,并不当然为同居双方带来利益,更加不会为同居关系带来合法的婚姻效力。可见,破坏婚姻关系合法性和稳定性,损害婚姻登记权威性的是不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行为,而不是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巧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该司法解释应当全面地理解,对其适用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即不仅适用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同居关系,其他同居关系也可以比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依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 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也可以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处理。如果是出于同居双方的合意或同居双方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应认定为同居双方的共同债务。既可以约定共同承担,也可以约定分别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性质上应认定为连带债务,同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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