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王某(男)与于某(女)在网上相识,不久二人见面后,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王某出资45万元,于某出资4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9月23日订立一份协议,约定:王某买房出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于某买房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忠诚,如一方提出分手,或者不幸去世,其购买房屋所付全部出资及其其余财产,均归对方所有。协议起草当日,该协议由王某、于某及两名证明人签字按手印。2014年7月,王某与其同事胡某产生恋情,遂开始移情别恋。同年9月,王某以与于某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为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房产。王某与于某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双方所购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一方提出分手,或者不幸去世,其购买房屋所付全部出资及其其余财产,均归对方所有。本案系由原告王某以与于某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房产,亦即由原告王某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及王某的其他财产,应全部归被告于某所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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