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子,分手后女方能够要求经济补偿吗
典型案例
2010年2月,李某(男)与隋某(女)在网上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隋某辞职后来到李某所在城市,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 2014年9月6日,隋某生育一男孩,取名小东。孩子出生后,因为家庭琐事,李某与隋某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15年2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隋某同意,但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原告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隋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与隋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本案中,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支持隋某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