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女方曾怀孕做人流,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女方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古某(男)与赵某(女)通过微信相识,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关系,赵某曾做过两次人流。后来,古某另有新欢,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同意,但要求古某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古某拒绝支付,赵某欲向法院起诉。请问,赵某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男女自由恋爱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都要有正确的恋爱观,都应自强、自立、自珍、自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不结婚(终止恋爱、解除婚约)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一方在另一方提出分手后,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不合理的钱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赵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赵某做人流所需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古某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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