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以恋爱名义同居,男方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2011年8月,霍某(男)与姜某(女)在网上相识,不久姜某搬到霍某家中,与霍某同居。霍某一直对亲属以及周围邻居宣称姜某是其女友。2012年6月15日,霍某与姜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姜某用尖刀割腕自杀,因霍某及时发现未遂。此后,霍某对姜某有所顾忌,二人逐渐产生隔阂。2013年3 月,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姜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请问,霍某的诉讼请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非法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霍某与姜某虽然从20H年9月至 2013年3月同居,但霍某对外介绍姜某是其女朋友,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霍某与姜某的行为只能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非法同居关系,霍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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