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丈夫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妻子,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丈夫撤销赠与,妻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继续履行的,法院将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3年春节,程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蜜月期间,二人约定,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妻子张某,2013年5月1日前办理过户,该房屋价值5万元,张某满心欢喜。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已到4月下旬。4 月28日,程某告诉张某,他不同意将该房产赠与张某,张某一气之下将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程某将房产赠与自己。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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