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对养父母未尽赡养照顾义务,养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抚养费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年过半百的老王夫妇因膝下没有子女,将远房亲属的10岁女孩王翠翠收养并办理收养公证。在以后的10年间,老王夫妇对王翠翠疼爱有加,悉心培育从读小学一直到大学毕业。但王翠翠一直对养父母比较疏远,养父病重期间未尽养女的责任,没有前往照料。2013年10月9日老王去世。同年1 1月13日,王翠翠非但没有赡养养母,还将养母赶出家门,流落街头。 2014年3月,养母拟向法院起诉王翠翠以讨回公道。请问,养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抚养费?
法律解析
养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王翠翠补偿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27 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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