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大衣柜一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账户300元。被告婚前财产:西泠牌冰箱1台;29英寸康佳牌彩电1台。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电视组合柜1套;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书柜1个;沙发一套(1+2+3);茶几1个;金正牌VCD1台;消毒柜1个;日立牌空调1台;楼房1套(价值34925元)。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为家庭琐事而谁都不理谁,2001年4月份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12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2000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协议;至此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从2001年4月至今双方感情已确入破裂边缘,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地产契证1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长达8年的相亲相爱,她非常关心我,我毛病不少,但无重大恶习,请求法庭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一个家庭。
法院审判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至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而双方吵架生气后,均不能采取主动相互交流之方式,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不进行沟通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相互理解的态度,生气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不主动找对方。从2001年4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冷战状态。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夫妻之间若缺乏了最基本的语言交流和沟通,包融和迁就,这无疑是一种精神折磨,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财产的分割,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分割。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告冯某婚前个人财产:大衣柜1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账户300元归原告冯某所有。被告张某婚前财产:西泠牌冰箱1台、29英寸康佳牌彩电1台,归被告张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沙发一套(1+2+3)、茶几1个、消毒柜1个归原告冯某所有。电视组合柜1套、书柜1个、金正牌VCD1台、日立牌空调1台归被告张某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三、婚后共同财产1.5间楼房1套(总价34925元)归原告冯某所有,原告冯某给付被告张某17462.5元房款。案件受理费4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离婚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充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界限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征、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13种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列举方式也没有穷尽全部情况,难以全部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定的离婚条件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新型事物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打破旧的以往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的思想观念和办案习惯,代之以真正地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本案中浮出水面的是一起新型的典型离婚案件——一起因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夫妻婚姻走向绝界的案件。夫妻间长期的“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以至于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融。若夫妻双方缺乏了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语言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互相猜忌对方,互相不理解对方。可想而知,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至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冲突后,又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思,拿“离婚”二字开玩笑。婚后不久便一直处于一种冷战状态,谁也不理谁,各过各的生活,形同陌路人,缺乏夫妻生活中最起码的语言交流和信任,理解和迁就,对此类型的夫妻生活,若继续下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间感情破裂,以离婚为宜,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从该起婚姻家庭案件反映的社会现实来看,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无疑是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的精神暴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类现象将越来越多,应引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编写人:河南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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