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有何区别?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的区别与联系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相互约定而产生,而逾期付款损失是为弥补合同守约方的损失而对违约方产生的赔偿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于逾期付款损失相一致,也可以高于逾期付款损失。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了逾期违约金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时,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的案件时,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判决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那么,在这种情况,怎么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4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因此,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三、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新发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又将上述银发[2003]251号通知中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直接明确为中国人民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因此,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之上,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30%~50%加收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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