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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

日期:2012-03-0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6月协议离婚,8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养。2000年1月,倪某冬爷爷去世时,给倪某冬留下2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同年5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而倪某某认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养,因此丁某某根本没有权利干涉自己和儿子的事,况且作为倪某冬的监护人和抚养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丁某某遂以儿子倪某冬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归还挪用的存款。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全有理由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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