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外指导的教练被学员驾车撞伤,不属“第三者”
——驾校教练车外指导不属随车指导。学员将车外指导教练撞伤,因教练属风险控制人,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第三者。
标签:交通肇事|第三者|驾校|车外指导
案情简介:2012年,驾校学员高某操作不慎,将车外指导的教练倪某撞伤。驾校赔偿倪某6万余元后,诉请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案涉保险合同对“随车指导”问题未明确约定,且我国法律法规亦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故教练在车外指导不属随车指导。②交强险或商业险中第三者不仅应系事故发生时空间上的第三者,还应系法律上的第三者,车辆实际控制风险的控制人不能成为第三者。本案中,教练在指导学员训练时,为该车辆风险控制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学习期间,由教练陪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随车指导行为与学员驾驶行为为同一整体,不可分割,倪某不能被认定为交强险或商业险“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驾校诉请。
实务要点:驾校教练在车外指导不属于随车指导。驾校学员将车外指导的教练撞伤,因教练属于风险控制人,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第三者。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61号“江苏省南通佳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随车指导的教练不能成为本车保险事故第三者》(谷昔伟、韩兴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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