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车载货物|商业三者险|近因原则
案情简介:2011年,汪某驾驶运输公司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侧翻,车载货物洒落造成附近房屋及物品损失4万余元。交警认定汪某全责。2012年,因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致诉。
法院认为:①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虽在投保人声明栏和保险条款签字栏盖章,但从其声明内容看,并不能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运输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②即使上述条款生效,该条款亦存在不同理解:是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载货物掉落还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车载货物掉落;是指货物本身损失还是包含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依《保险法》关于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该条款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来解释,则本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方损失时,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不适用责任免除条款。③造成本案保险事故直接原因是保险车辆侧翻,才导致车载货物洒落造成损失,而非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单独的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与车辆用途,保险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为正常使用,而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后,车载货物洒落是其直接结果,车载货物洒落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割裂。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侧翻,车上货物洒落造成损失,系一无其他因素介入中断的连续过程,由此造成第三者损失应认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此与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单独的货物洒落造成损失不同,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责条款中的情况。故即使上述免责条款产生效力,本案保险事故亦不属于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实务要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认定驾驶员操作不当致机动车侧翻系保险事故近因。该近因应属保险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重庆渝中区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7078号“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交通事故致车载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姚铸、高婷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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