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能否“互不扶养”
一对男女通过合法的形式登记结婚,就可以组建家庭。然而,新疆吐鲁番市的一对年近古稀的男女,再婚前竟然签订了一份“互不扶养”协议。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66岁的蔡大刚,退休前在吐鲁番一家事业单位上班。2013年,蔡大刚的妻子因病去世。2015年春天,经朋友介绍,蔡大刚与离异多年的黄晓琴相识,经过半年多的相处,两人决定结婚。
在登记结婚前,黄晓琴拿出一份“婚前协议”让蔡大刚签字。
“那份共两页纸的协议上,约定婚前房产等财产的归属。”蔡大刚说,让他感觉心凉的是,“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所有花销AA制,双方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如果一方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
黄晓琴说,蔡大刚在协议上签字以后,她才肯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黄晓琴也是一名退休人员,家底丰厚,收入较高。考虑到双方交往期间感情尚好,蔡大刚犹豫了一下,就签字了。第二天,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
协议中有关‘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效?”
看网友七嘴八舌:
读者钱轩:“结婚就是一个契约,夫妻双方消费可以AA制,可以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公证,为什么不能对扶养问题作出约定呢?”夫妻之间签互不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何况,上述案例中的男女还是再婚家庭,都分别有自己的子女,互不扶养互不干涉,有利于双方家庭成员的团结”。
江苏市民小胡:“不管是‘一婚到底’还是‘半路夫妻’,都应该相互扶养。”江苏市民小胡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结为夫妻,就应该互相扶养。陌生人尚且能够互相帮助,何况夫妻呢?同在屋檐下,如果互不扶养形同陌路,有什么意义?还不如“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
“90后”新婚的张博:在相互扶养问题上,谈论“一婚”和“再婚”是毫无意义的,独立,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千金难买我愿意,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互不扶养,别人无权干涉。
看法官怎么说:
“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江苏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晓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蔡大刚和黄晓琴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内容,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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