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日期:2016-0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 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 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情况证明;

(6) 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7) 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8) 公证人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